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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会
来源: 日期: 2008-08-26 责任编辑: 赵鹏跃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

2、《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6条第1

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27

5、《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4条第1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

1、法律(2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2、行政法规(5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1416

2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82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1

4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6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810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或者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2.10.1

2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4、部门规章(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1996.6.14

2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2001.6.18

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

2001.7.5

4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2002.2.1

5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2003.4.1

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等

七部委

2003.5.1

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

八部委

2003.8.1

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9.15

9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10.9

5、地方政府规章(1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

省政府

2005.9.5

(二)行政执法共同依据目录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1.1)。

2、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1.25);

2)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8.1.1);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7.16)。

3、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10.1

4、省政府规章

1)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4.1.1);

2)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4.1.1);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9.1);

4)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9.1)。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1991712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发布)六、对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交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级计委代发),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经委审核的计划,由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领取投资许可证后,工程才准许用款(交税用款除外)和施工(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见附件)。

2、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招标方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二)行政征收(1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11

(三)行政确认(2项)

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确认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10

2、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四)行政处罚(61项)

1、警告(12项)

1)违反《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54

2)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专家库中有违法行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6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5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

4)自行招标自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12

5)招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或泄露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第1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第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6条第1

7)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好处、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人推荐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7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4

8)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2

9)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8

10)招标人不确定中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6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第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第1

11)招标人未按规定期限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6

12)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

2、罚款(30项)

1)违反《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54

2)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60条第1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8

4)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7)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9)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第1

10)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0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

11)招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或泄露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第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1条第1

12)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4

13)投标人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5条第2

1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好处、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人推荐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7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4

15)招标人自行确定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5

16)招标人、中标人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6条”

17)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18)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1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少于二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20)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21)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

22)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8

23)招标人不确定中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6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第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第1

24)招标人未按规定期限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6

25)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

26)评标过程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违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

27)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山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18

28)重大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70%以上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19

29)设区的市,使用水泥总量5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60%以上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19

30)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20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7项)

1)违反《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54

2)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60条第1

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第1

4)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4

5)投标人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5条第2

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好处、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人推荐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7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4

7)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2

4、责令停产停业(1项)

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2

5、降低资格、暂停资格、取消资格(11项)

1)违反《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54

2)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60条第1

3)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4

4)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4

5)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4

6)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第1

7)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4

8)投标人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5条第2

9)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好处、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人推荐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7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4

10)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第2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4条第2

11)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8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7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7

3、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

4、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安排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3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6、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

7、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23

8、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第1

9、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有关工作的通知》计农经[1996]1446号第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第3

10、境外投资项目初审上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第21号第25

11、国外贷款项目初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第28

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初审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2

13、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复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10号第4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初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3]22号第一项


吕梁市经济委员会

一、     执法主体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经济委员会

(二)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6、《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批,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

7、《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8、《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业执法依据

1、法律(4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煤炭法

全国人大

1996.1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

1998.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4.1

2、行政法规(4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11.1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

1996.9.1

3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6

4

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2005.12.2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

2004.11.27

2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

2005.9.1

4、地方政府规章(1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05.9.5

5、部门规章(5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1999.9.10

2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1998.11.5

3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国家商务部等

七部委

2004.3.29

4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5.1.27

5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

2005.12.2

6、承办执法依据(1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弄墙体材料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1997.7.1

(二)共同行法依据(14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2.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执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焦化企业投产运行许可初审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建焦炭项目、扩大焦炭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焦化研发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所属焦化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投产运行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十条 焦化企业申请领取投产运行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验,并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批,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附有审核意见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投产运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焦炭经营许可初审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营焦炭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焦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批,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附有审核意见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焦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争请人。

(二)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政府出资项目)初审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 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

3、煤炭、焦炭发运铁路立户初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煤站发煤单位有关立户和开户管理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7号第四条

4、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并印发〈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经能源字[2005]438号第七条

5、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初审

《关于落实“三项电力行政许可”承诺的通知》晋经电力字[2006]452

《关于印发〈山西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经贸电力字[2002]525号第十六条

6、电力设施承装()许可初审

《关于落实“三项电力行政许可”承诺的通知》晋经电力字[2006]452

《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经贸电力字[2002]424号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