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执法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二)授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知识产权办公室
执法主体依据:《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重视专利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科技、财政、税务、工商、国资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专利工作,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执法依据(29件)
1、法律(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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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 律 名 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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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普及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6.29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
推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7.2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7.6.23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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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2、行政法规(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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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
国务院 |
1999.5.23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3.1.1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8.9.25 |
|
4 |
专利代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4.1 |
|
5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1.6.4 |
3、地方性法规(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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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
1995.9.21 |
|
2 |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
1997.9.28 |
|
3 |
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
发展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
4 |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
2002.10.1 |
|
5 |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1.26 |
|
6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
2002.3.1 |
4、部门规章(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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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 章 名 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
科学技术部 |
2003.3.1 |
|
2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实施细则 |
科学技术部 |
2004.12.27 |
|
3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管理办法 |
科学技术部 |
1999.12.26 |
|
4 |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
科学技术部 |
2001.1.20 |
|
5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
科学技术部 |
2001.1.20 |
|
6 |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
科学技术部 |
2003.8.4 |
|
7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
1995.1.1 |
|
8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
1988.11.14 |
5、地方政府规章(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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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 章 名 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省政府 |
2004.1.9 |
6、配合执法依据(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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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 章 名 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3.3.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6.7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12.1 |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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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6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
7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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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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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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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0.1 |
|
11 |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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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
13 |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
14 |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1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行政许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二)行政处罚(5项)
1、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以唆使窃取、引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山西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2、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理。
3、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
处罚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4、假冒他人专利的,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
处罚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确认(1项)
1、技术市场贸易机构设定
法律依据:《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十二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经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四)行政征收(1项)
技术合同登记费征收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出让方可以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井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五)其他行政执法行为(5项)
1、取缔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审核、管理;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四)组织、交流、发布技术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复核;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付的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其他事项。
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