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 职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二) 授权性执法主体
1、吕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吕梁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注:吕梁市交通局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有:(1)吕梁市交通路政执法支队;(2)吕梁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处。其依据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2)《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二、行政执法依据(36件)
(一)专业执法依据(2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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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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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全国人大 |
1998.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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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01.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 |
2004.07.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3.15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8.0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1995.01.0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05.12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08.22 |
|
10 |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1995.01.07 |
|
11 |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05.01 |
|
12 |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
省人大 |
1995.10.11 |
|
13 |
路政管理条例 |
交通部 |
2003.04.01 |
|
14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
交通部 |
2005.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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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超限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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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5.08.01 |
|
17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5.08.01 |
|
1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5.08.01 |
|
19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5.08.01 |
|
2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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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
省政府 |
2005.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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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
省政府 |
1994.08.14 |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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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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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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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01.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07.01 |
|
6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01.25 |
|
7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01.01 |
|
8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性 |
国务院 |
2002.02.12 |
|
9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07.09 |
|
10 |
山西省执法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0.01 |
|
11 |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
省政府 |
2004.01.01 |
|
12 |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
省政府 |
2004.01.01 |
|
13 |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
省政府 |
2005.09.01 |
|
14 |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省政府 |
2005.09.01 |
三、行政执法行为(207项)
(一)行政许可(15项)
公路管理
1、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2、穿越、跨越公路修建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标志标识以外设施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公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7、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8、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9、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0、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运输管理
11、跨县(市、区)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13、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要“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修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海事管理
14、水路运输、运输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舶投入运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25项
(二)行政征收(6项)
公路管理
1、征收车辆通行费
《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第五条
养路费征收管理
2、三轮车、拖拉机运输机组以及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低速货车的养路费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以及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低速货车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
3、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山西省铁路道口机动车安全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铁路道口车辆安全管理费是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负责代为征收。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具体负责各类机动车辆的征收工作,拖拉机的征收工作由各地交通局负责”。
4、货物补偿费(货运附加费)的征收
《山西省公路货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货运补偿费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有关征费业务由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第六条:“征收标准,五吨(含五吨)以下每吨每月按二十元征收”。
5、运输管理费
(1)《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车籍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
(2)、交通部、财政部《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1986年10月1日执行)第三条“运输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第四条“运输费按经营者的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一。其征收办法: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按应收运费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6、客运附加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2000年12月1日执行)第三条“公路客运附加费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单位可委托从事营业性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单位和个人代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不计入营业收入,并于当月末集中上缴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四条“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每人公里2.5分”。
(三)行政处罚(154项)
公路管理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6、破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8、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9、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2、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3、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4、未持有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5、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6、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规格不一致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养路费征收管理
17、未办理缴(免)费登记或已办理停征登记上路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8、未缴纳养路费或者使用伪造、顶替、涂改的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上路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9、非法征收养路费或者非法印制、买卖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和收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运输管理
20、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3、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2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25、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26、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2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28、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29、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30、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31、客货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2、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3、道路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34、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35、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3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3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38、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39、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40、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41、客、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42、客、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货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43、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44、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45、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4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4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4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资格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4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50、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悬挂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51、取得客货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52、客运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53、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54、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5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56、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57、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58、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5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6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6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6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6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6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65、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66、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67、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68、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69、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70、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71、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
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72、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行政处罚:警告、责令补交滞纳金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73、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补交滞纳金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74、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
行政处罚:罚款、收缴非法收据和缴纥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7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76、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77、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78、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79、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海事管理
80、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处罚依据: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1、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处罚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82、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航、罚款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83、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没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84、涂改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证书、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处罚依据:《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
85、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86、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87、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相应资格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88、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
处罚依据:《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89、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没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90、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或者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
处罚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91、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处罚种类:吊销船舶国籍证书、罚款
处罚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9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93、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处罚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9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处罚种类:责令其补办登记、情节严重的、罚款
处罚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95、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罚款、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处罚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96、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处罚种类:责令离岗、罚款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97、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98、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处罚种类: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处罚依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99、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00、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船舶、没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01、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02、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103、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吊销适任证书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104、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105、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0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107、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0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航整顿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09、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航整顿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10、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1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112、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113、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114、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15、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1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117、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处罚种类: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118、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119、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120、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121、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122、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23、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24、制造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销毁
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125、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26、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27、对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128、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129、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30、拆船单位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纠正、罚款
处罚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31、拆船单位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纠正、罚款
处罚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3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33、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3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35、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处罚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36、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处罚种类:限期缴纳、补交规费、罚款、暂扣许可证
处罚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37、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38、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39、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0、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
处罚种类:限期补设、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1、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恶化通航条件
处罚种类:限期清除碍航物体、罚款
处罚依据:《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2、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拆除、罚款
处罚依据:《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143、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144、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145、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146、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147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处罚种类: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148、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处罚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149、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50、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工或暂停拨付资金、取消资信登记
处罚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三条
151、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三十条
152、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三十一条
15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三十二条
154、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三十三条
(四)行政强制(14项)
公路管理
1、拆除非法标志牌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拆除违法建筑或设施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3、强行排除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占道经营,摆设摊点,未经批准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路口等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输管理
4、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养路费征收管理
5、加收滞纳金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6、暂扣车辆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
7、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9、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0、强行拖离未在规定地点停泊的船舶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1、强制清除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或者永久性固定设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2、强制设置标志或组织打捞清除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13、强制卸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14、强制拆除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其他港口设施、港口岸线
《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五)行政确认(5项)
海事管理
1、船舶所有权确认
《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2、船舶抵押权确认
《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3、船舶抵押权转移的确认
《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
4、船舶所有权变更的确认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
5、船舶抵押权变更的确认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10项)
养路费征收管理
1、登记
《山西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减免养路费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山西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山西省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海事管理
3、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备案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光船租赁续租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
5、船籍港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
6、船舶所有权转移注销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
7、船舶注销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8、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
9、船舶国籍的中止或注销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二条
10、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