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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侨务办公室
来源: 日期: 2008-08-27 责任编辑: 赵鹏跃
 

一、执法主体

()职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侨务办公室

   (二)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省归侨、侨眷与身份的确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二、行政执法依据

  共同执法依据(14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2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10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101

11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2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省政府

200411

13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省政府

200591

14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

200591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确认(共1项)

1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本省归侨、侨眷与身份的确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