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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管理和运作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社会满意度。
我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管委会决策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规定,重点检查管委会决策、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对管委会组成、议事规则、会议制度、履行职责情况等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理顺公积金管理体制。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尽快完成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三)全面清理回收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有关县(市、区)务必要通过自查自纠予以全面清理回收。凡是由政府批准或者用于政府相关建设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归还;已经审批破产,但破产时未明确归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回收或归还。
(四)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少计或不计职工利息以及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骗提骗贷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解决职工提取难、贷款难等突出问题,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五)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8月12日前)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市专项治理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靳东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子康 市监察局副局长、纠风办主任
高 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成 员:靳 钧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茂林 人行吕梁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建平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郭秀全 吕梁银监分局副局长
市专项治理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高丽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郭忠平、刘亚萍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情况、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2、设立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监督投诉电话:
0358—8221517(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0358—8223939(市纠风办)
3、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完善相关工作。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制订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08年8月20日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8月底前)
各县(市、区)要按照我市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边查边改。对2006年住房公积金审计时所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要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管委会决策机制,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全面清理回收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本息,彻底纠正部分县(市、区)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少计不计职工利息、部分企业违规管理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和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规坐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违规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管理费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制度。
9月1日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自查自纠总体工作情况。各县(市、区)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底前)
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将根据各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全市。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责任追究,严肃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分析阶段(2008年12月底前)
各县(市、区)要在自查自纠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2008年10月底前,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对各县(市、区)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省专项治理领导组上报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全国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纳入当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成立由分管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县(市、区)领导亲自挂帅,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专项治理办事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级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针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三)定期通报,宣传推广。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市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将针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简报、通报等方式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