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梁市建设局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排水等城市公共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公共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建设厅突发事件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城市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等,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吕梁市建设系统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系统范围内突发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公园、排水、建筑安全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所属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工作。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要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迅速果断的应急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要有防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所管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 组织领导体系及主要职责
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建设局局领导、有关科室(站、处)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组成。
市建设局应急机构分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三类。
市建设局应急领导组是吕梁市建设局的应急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市建设局的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办公室是市建设局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统筹指挥、协调、督促并密切配合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职能科室(站、办、处)是市建设局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所管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市建设局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应急领导组),组长由王若东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刘昌平副局长、刘志军副局长、郭明水副局长、刘信明副局长、田云清副局长、樊建康书记、李香贵总工、张德玄调研员、闫继平副调研员、贾乃昌副调研员担任。领导和协调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有市局办公室、市容园林科、广告客运科、房地产管理科、村镇科、减灾办、安全站、供气供热办、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处、客运办、供水中心、供热中心、公园管理处等。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局减灾办。组成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梁、防洪等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家工作组,为应急领导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单位和供水、供气、供热经营单位成立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领导小组,在市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所管行业的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市区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指挥现场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2)根据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灾害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置工作。
(4)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举措等报告市政府。
(5)加强安全运行评估监测。在完善自身机构、设备、人员的基础上,落实不能监测评估项目的协作单位。适时对相关单位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6)督促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实施预案,并监督其执行。 (7)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及救援队伍。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组织重点单位进行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
2.2 应急领导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组长:王若东(市建设局局长)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应急抢险指令,组织、指挥、调度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副组长:刘昌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协助组长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副组长:刘志军(市建设局副局长、市房产局局长)
协助组长负责交付使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等房地产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副组长:郭明水(市建设局副局长)
协助组长负责涉及城市规划、技术支援等方面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副组长:刘信明(市建设局副局长)
协助组长负责城市防汛、城市供气、供热及其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副组长:田云清(市建设局副局长)
协助组长负责涉及城市公园安全的场所、设施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副组长:樊建康(市建设局纪检组长)
协助组长负责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案件的查处,和责任的追究工作。
副组长:李香贵(市建设局总工)
协助组长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副组长:张德玄(市建设局调研员)
协助组长负责城市公交客运、城市供水及其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副组长:闫继平(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协助组长负责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应急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副组长:贾乃昌 (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协助组长负责村镇基础设施、运营工程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2.3 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接报警工作。 (2)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3)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应急领导组组长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应急领导组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4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
负责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信息,安排应急领导组会议,协调各科室(站、办、处)及下属各单位的应急工作,做好宣传报到等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市排水、桥梁、市政道路、供气、供热、供水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供气供热办
负责市区供气供热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市供水中心
负责市区供水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市容园林科
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公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广告客运科
负责市区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相应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市政工程管理处
负责市区排水、桥梁、市政道路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客运办
负责市区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房地产业管理科
负责交付使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减灾办
负责建设领域地震灾害、城市防汛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村镇建设管理科
负责村镇基础设施运营、工程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指导性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斜坡防护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房屋建筑拆除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事件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公园管理处
负责市区公园突发事件预案的编制,组织涉及公园安全场所、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供热中心
负责市区供热突发事件的处置和预案编制工作,确保供热安全,各项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东义煤气公司
负责市区供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预案编制工作,加强安全运行设施的配备和管理,确保供气安全,各项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3 事件分级
城市公共突发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监控机构
市局12319城市服务指挥中心承担城市应急中心职责,应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建筑工程安全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在平时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在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职能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建立城市供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4.2 检测网络
由有资质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和卫生防疫部门组成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建立城市供气、供热、城市道路、排水、建筑施工等安全网络,随时进行安全运行监测。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局应急领导组的领导下,相关专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事件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局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上报。
5.2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供水、供气、供热等系统突发事件或需要由市局应急领导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件,经应急领导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Ⅲ、Ⅳ级突发事件和其他事件的,由专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5.3 事件报告
5.3.1 报告程序
(1)供水、供气、供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属于何种突发事件。
(2)专业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10分钟内电话报告分管领导、20分钟内报市局办公室和应急领导组办公室、30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1小时之内书面材料报市局应急领导组办公室。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时,由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及时上报。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件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应急领导组组长,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5.3.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8)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 响应行动
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其严重程度,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指挥协调
(1)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接到Ⅰ级、Ⅱ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应急领导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应急领导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应急领导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应急领导组和专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迅速与专业应急领导小组及事件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件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应急领导组、市政府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市应急领导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件和应急情况决定抢险、抢修、临时供水、供水、供热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部门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应急领导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调配。
5.6 信息发布
城市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决定。
5.7 善后处理
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监管部门和应急领导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城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应急领导组和相关专业应急领导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件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件原因,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件发生单位和相关专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件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局应急领导组办公地点设在局机关办公处,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应急领导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组同市政府、专业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应急领导组和市政府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
7.3 队伍保障
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维护等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全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市局办公室、各科室、下属企事业单位、东义煤气化公司、大土河供热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市政府和市局应急领导组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 资金装备保障
为加强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局每年筹集50万元专款作为处置城市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各有关单位也要想方设法筹集一部分资金和设施设备,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中。
各成员单位和供水、供气、供热经营单位要制定紧急情况下的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包括应急处置队伍、车辆、工具、物资和相应资金等),报应急领导组备案。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维护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7.5.2 培训
7.5.3 演练
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
应急领导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制订、 负责管理与更新,每年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每年对本级预案进行修订。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9.1 城市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一)一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遭到破坏,造成市区停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液氯钢瓶发生爆炸或严重泄露。 3、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二)二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事故,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大部分居民终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液氯钢瓶发生大量泄露。 3、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 4、水厂、加压站、水库供水、供电设施受到损害,造成市区供水压力严重不足。 (三)三级预警 1、制水设施及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液氯钢瓶发生中度泄露。 3、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厂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 4、水厂、加压站、水库人员和设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四)四级预警 1、因制水设施出现故障,供水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少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加氯设施发生轻微泄露。 3、因受水源污染,或因制水设施和供水设施发生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网水质个别水质指标出现轻度超标。 4、水厂、加压站、水库人员和设施安全受到威胁。 9.2 城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一)一级预警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出现供热用煤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市区正常供热。
(二)二级预警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等。
(三)三级预警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等。
(四)四级预警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9.3 城市供气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一般应急事件:能被当班班组利用站内现有资源处理的意外事件,包括三级燃气泄漏、生产装置、电气一般性失常等,不会造成企业外后果。 严重应急事件:需要分公司或另一子(分)公司及社会其他部门作出有限度的响应,给予援助处理的意外事件,包括二级燃气泄漏、非燃气类一般火灾、生产装置、电气设施严重失常等,采取行动保护现场人员,可能造成企业外后果。 重大应急事件:必须利用全公司一切资源,需要城市其他部门作出响应,给予援助,联合起来处理的事件,包括一级燃气泄漏或引发火灾、爆炸、重大其它火灾、生产装置、电气设施重大事故等,必须采取行动保护现场人员,很可能造成企业外影响和后果。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