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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下一站 城乡一体化

来源: 研究室         日期: 2009-04-01


市场需要外在调节

 我认为市场经济存在三种调节的力量。市场调节是第一次调节,政府调节是第二次调节,第三次调节,就是道德力量调节。市场调节有着四个局限性:第一是无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第二是无法消弭地区差别;第三,有些领域是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的,市场调节无法向这个方向倾斜;第四,宏观经济运行的波动,市场调节对此难有作为。因此,政府参与调节经济,使之协调,是有道理的。

在美国30年代大萧条以前和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不一样的,凯恩斯主义的盛行让政府参与经济调节有了理论基础。因此,无论救市也好,调整利率也好,政府对市场的调节都是必要的。美国那个因为政府的救市计划大喊“我们难道是社会主义了吗”的参议员显然是多虑了。

美国金融危机中反对政府救市主要是因为存在两个分歧。第一个分歧是要不要救,银行家自己闯的祸,干嘛要纳税人去埋单?这个观点是不对的,美国政府的考虑是救市而不是救银行家,是救美国经济,顺便把大老板们也救了,要是不救,纳税人更遭殃!第二个分歧是怎么救。不少人认为,要救市就要重新构造美国的金融制度,从体制上重新改革。这些话都对,但不是当前急需。就好像一个人救急送医院了,赶快打强心针。该救市,而且要急救,那些需要长期改革的措施回头再说。

不过,要看到尽管政府调节经济是一种必须,但是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下两者的指导思想有着重大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的指导思想是只要政府能够做的都由政府做,现在有一部分放开由市场调节,是因为政府今天力量还不够,将来力量够了政府还要管。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调节的指导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都由市场做,市场做不好的、做不了的,才由政府做。

公平与城乡一体化

第一,公平不等于平均。在我看来,实现共同富裕才是最大的公平,而计划经济下人人贫困,是不公平的。因此,市场经济下有可能做到公平,计划经济是做不到公平的。第二,生产要素能够充分流动才是公平的,因为这体现了机会均等。第三,收入保持合理差距,而这个合理差距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来决定的。第四,政府必须处在服务者的地位,而不是利用权力去寻租,寻租就是利用权力干扰分配。

公平是共同富裕,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就显得极其重要。我个人认为改革的三个主要遗憾,其中一个就是由于当时种种原因,财政困难或者其它原因,社会保障制度推行得极慢。我说遗憾,是因为这个问题被推进得晚了,实施得慢了,不过,我们国家现在开始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了。

现在,财政方面的困难慢慢地解决了,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最难的一点就变成城乡统筹了。这一个困难的解决必须通过城乡一体化,建立新的城乡一体化,就包含了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当然,全国一盘棋很难,不过我建议至少每个省在省内可以先搞,因为这个是可以试点的,至少一个省内可以试点统筹,比如在广东省内在几个贫困县进行试点,集广东的力量来试点,是有可能成功的,成功了再推广。

当前就业难不可接受

我在改革初期就提出中国转型发展的三个基本命题。其中,第二个命题就是:转型发展时期的失业问题相比于通货膨胀问题应居于优先的地位。

失业问题从来是中国的大问题。第一,中国13亿人口,怎么保证人人有工作,这是个重大问题。第二,就业是跟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的。第三,就业本身包含着人的素质的提高。

另外,就业问题还会影响到城乡一体化改革的进程。城乡一体化,农民就要进城,但是进城找不到工作怎么办?就业问题不解决,城市化速度将放慢,农民收入提高将受损,社会就不安宁。社会最怕的是出现绝望的阶层,如果他3年找不到工作,他一定绝望。

非公三十六条出台前我们到深圳来调查,下岗的人说,给我一个工作比什么都好,发给我救济我能找到对象吗?给我个职业我就能找到对象。

要紧的是打破行业垄断

我现在不提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难免的,不能归入到市场的不完善,比如核能、石油和黄金等就必须垄断。垄断问题,现在最要紧的是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打破了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格局,这是最大的问题。行业垄断是靠行政支持维持,涉及领域准入问题,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资本10亿可以办银行,你可以申请,但不批准。消除行业垄断需要放开领域准入,西方国家进入行业是备案制,你达到标准就可以登记,但是在我国还很多是审批制,和上面说的一样,你可以申请,但我不批准,你能怎么办呢?打破行业垄断的动力有从上而下的,也有从下而上的。当经济发展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具备了行业进入的条件,这就会产生一种行业开放的呼声,对领域禁入产生压力。

所以,关键是领域准入问题,宁愿把门槛定高一点,但不能不让进。

民营经济不违法经营就行

“民营经济应该说不违法经营就行,不要提民营经济要合法经营,民营经济不违法经营跟民营经济合法经营区别非常大”。当然,合法经营的说法没有错,但是要注意到两者对于企业的义务规范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在合法经营的提法下,企业的行为完全在法律的规定之下,企业的任何创新甚至经营行为都需要自证其合法性,这样一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方面很难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它很难知道也很难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更加重要的一方面是,这样极大地压制了企业的创新精神。

用法律来规范经济行为,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前面讲到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调节经济是只要政府能够做的都由政府做;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调节的指导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都由市场做,市场做不好的、做不了的,才由政府做。如果仔细体会,可以发现,民营经济要合法经营的提法的思想渊源其实来自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想把民营经济“管”起来。

权力机构对于企业的法律法规上的管理,要实行“无罪推定”,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企业就可以干,同时企业无须自证其行为合法,证明企业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是司法、政府的责任,是检举方的责任。政府应该明确企业不能做什么,而不是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

经济均衡与非均衡

经济均衡是我们的理想,但是现实之中经济非均衡却是常态。经济非均衡分两类:第一类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下的非均衡;第二类非均衡指没有市场主体,而且市场条件不完善下的非均衡。

在第一类非均衡之中,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在第二类非均衡之中,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没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也不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市场也不是完善的。它们所出现的非均衡属于第一类非均衡,而在传统的和双轨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由于企业并没有摆脱国家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所以这种非均衡属于第二类非均衡。

而经济改革的首要使命,是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运行体制,重新塑造具有充分活力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投资与经营自主权并相应地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从而由第二类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

(作者: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  厉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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