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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划分和机制保障

来源: 研究室         日期: 2009-11-25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对经济和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局面造成影响和威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预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在平时就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与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专项工作机构报告。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首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救助。

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

驻地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驻地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省人民政府提供援助的,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统一指挥,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

应急、处置、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应急联动 市、县(市、区)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地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吕梁军分区、公安、武警、安监、矿山、地震专业抢险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公路、电力、水利、建设、通讯、铁路、民航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疾控、医药、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交通、公路以及民航、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公路、铁路、航空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武警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由市人防、广电等部门和网通、电信、铁通、移动、联通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应急办和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台办、公安、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与媒体的救援、考察及新闻采访等项工作。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人力资源。二是财力保障。三是物资保障。四是基本生活保障。五是医疗卫生保障。六是交通运输保障。七是治安维护。八是人员防护。九是通信保障。十是公共设施。十一是科技支撑。

(供稿:吕梁市政府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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