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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1320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1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8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13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更是我市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攻坚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保决策部署,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役,提出本年度全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2018年,全市生态环保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履责、失职追责”,坚持以环保倒逼经济转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铁腕治污”不动摇,坚持“人防、技防、联防”监管措施,坚持“建、转、提、停、罚”综合施策,全力完成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以“两区两河”污染整治为重点,扭住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3个目标,坚持五项原则,实施八大工程,开展5个“回头看”,以更硬、更实、更有效的举措,坚决打好打胜蓝天保卫战、碧水攻坚战、净土持久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福祉。

  二、工作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吕梁市区PM2.5年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15%,优良天数比例达74%以上;交城、文水、汾阳、孝义四县市城区PM2.5年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18%,优良天数比例达70%以上,退出全省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排名后10位;其余8县PM2.5年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10%或达到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74%以上;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完成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水环境质量目标:全市国、省控17个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33.33%,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35.29%。文峪河交城北峪口断面稳定达Ⅱ类,文水冀村断面氨氮≤3mg/L、其他指标达Ⅴ类,汾阳司马断面氨氮≤7mg/L、其他指标达Ⅴ类,孝义南姚氨氮≤7mg/L、其他指标达Ⅴ类;三川河方山大武断面达Ⅲ类,离石贺家塔、中阳交口镇、柳林两河口断面达Ⅴ类。其他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2018年全市主要河流地表水断面水质考核目标》要求(见附件1)。13县(市、区)城镇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全市COD、氨氮减排比例完成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工程建设。要多渠道筹资,大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基金、PPP等金融工具,多形式、多渠道吸引投资,以清洁采暖、城乡污水处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河道整治等为重点,建设一批事关环境保护工作全局的项目,促进一批环境突出问题加快解决。

  2.坚持转型升级。要进一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严控新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积极推动发展文化旅游、大数据、铝系、特色农业、白酒、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淘汰退出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3.坚持提标改造。要着力强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倒逼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按照“淘汰一批、提升一批、转型一批、规划入园一批”分类处置传统企业,以污染治理新标准新技术,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经济开发区提挡升级。

  4.坚持关停取缔。要坚决关停取缔“散乱污”和久治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企业,建立完善长效排查机制和县乡网格化环保监管机制,持续保持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高压态势,逐步关停淘汰经治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5.坚持从严处罚。要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履职、失职追责”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环保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进行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市县乡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综合运用“四个一批”推动问题整改措施、“人防、技防、联防”监管手段和 “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方法,倒逼形成“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生态、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四、实施八大工程

  1.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加快工业污染源提标深度治理,投资13.1亿元对电力、焦化、钢铁、水泥、加油站等行业的244户企业进行环保提标升级改造,电力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焦化、钢铁、化工、水泥、有色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逾期不能完成改造的一律实行停产限产整改;全市保留的633台燃煤锅炉实现全面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用,鼓励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实施《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8年底,所有工业企业完成全面达标监测及评估,违法排污得到有效遏制。

  2.燃煤污染控制工程。以两区(吕梁市区及周边,汾阳、文水、交城、孝义城区及周边)为重点,制定《吕梁市区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投资5亿元,以吕梁市区及周边1300平方公里“一区三县”所辖区域为重点,对81个村3.6万户512万平米采暖面积进行清洁采暖改造,市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汾阳、文水、交城、孝义实施辖区联防联控净化空气攻坚行动,划定建设“禁煤区”,制定《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完成投资2亿元完成3.1万户清洁采暖改造任务,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余县结合实际,加大城区清洁采暖改造建设力度,投资2亿元完成3.3万户清洁采暖改造任务,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旅游特色集镇和中心集镇清洁采暖率达50%以上;各县(市、区)农村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30%左右。成立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散煤管控机制,全市范围内限制使用硫份高于1.0%灰分高于16%的散煤,各县(市、区)对采暖用煤以县(市、区)统一规划,实行统调统销,在所辖范围内固定1-2个生活用散煤销售点,销售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散煤,严禁煤矿、洗(储)煤厂销售生活用散煤、中煤、煤泥等高污染燃料,减少生活散煤燃烧污染。

  3.扬尘污染防治工程。严格执行《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投资2.66亿元对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114户重点企业涉煤堆场进行全封闭改造,所有涉煤堆场、料场强制开展全封闭改造,未封闭的一律停产;以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国省道公路和工业聚集区为重点,强化道路、建筑、各类垃圾、物料堆场等扬尘控制。规划实施城区机动车过境路改线工程建设和限行措施,加大公路洒水保湿清扫力度,有效控制道路扬尘;规范建筑施工和渣土运输作业秩序,从严落实建筑工程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施工现场道路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出入车辆冲洗六个百分之百规定;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焚烧污染物管控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制度,持续严控城区烧烤摊点、餐饮业污染排放和机动车污染排放,有效减少区域扬尘污染。

  4.重点河流污染治理工程。严格推行“河长制”,全市各级河长要充分履行职责。坚持“控污、增湿、清淤、绿岸、调水”五措并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必须达地表水Ⅴ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劣Ⅴ类水质断面影响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水(煤矿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工业企业外排水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省级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全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以文峪河、三川河综合整治为重点,落实《文峪河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三川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实施方案》,投资8.2亿元开工建设10个生态环保项目。加大对磁窑河、屈产河、蔚汾河、湫水河、岚河等河流水环境改善整治的力度,以提高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工业废水环保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投资19.4亿元,推进5个黑臭水体整治、4个人工湿地、6个河道整治项目建设;投资3.2亿元对16个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穿衣戴帽”提质改造;投资0.9亿元对5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建设;投资0.7亿元对2个城乡收集管网工程进行建设,持续改善河流水环境质量。

  5.“散乱污”企业整治工程。持续加大对 “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淘汰类项目、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治理无望或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分类处置。列入取缔范围的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两断三清”要求,一律关停取缔;列入整治范围的实行“先停后治”,整治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

  6.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以煤炭开采、洗选企业产生的煤矸石,燃煤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工业燃煤锅炉、炉窑产生的炉渣乱排乱倒为重点,开展工业固废综合整治,投资3.8亿元对92座工业固废处置场开展规范化整治;投资1.6亿元开展10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环保执法专项检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废弃工业用地开发使用风险评估。实施“三个100万亩造林工程”,即荒山造林100万亩、退耕还林100万亩、经济林提质增效100万亩。以“五城联创”活动为载体,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7.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保护为重点,投资1.6亿元对139个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进行建设。以“五十百千”创建活动为抓手,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和环境建设,推动开展农村垃圾清运处置“购买式”服务模式,逐步改善农村环境。

  8.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投资3900万元建设13个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投资3000万元建设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计量监控设备,对280户重点企业实行生产状况实时监控;投资1600万元新安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85台,扩大市区空气质量微型自动监测站“网格化”监控范围;投资300万元在市区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投资1000万元建设交城、文水、汾阳、孝义、离石扬尘监控平台;投资2000万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50余套;推动交城夏家营经济开发区污染自动监控平台建设。配齐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及装备,落实《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完善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大对600余枚放射源和医疗机构使用射线装置执法检查,确保环境安全。继续抓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确保中央、省反馈34个问题75项整改任务全面完成。

  五、工作保障措施

  1.严格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吕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根据《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吕梁市区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组织制定落实方案,围绕重点工作,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要带头领办环保工程建设或整改事项,以上率下,坚持一线工作法抓落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基层,放在一线,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每个项目、每个环节的落实。

  2.强化部门联动,严格处罚问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抓业务必须抓环保”,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主动横向联合,形成部门联动齐抓环保的工作新机制。以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对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项目建设不能按时完成、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规定》,对城区空气、水环境质量排名靠后且同比恶化严重,未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的,追究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强化信息调度,加强舆论宣传。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调度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和区域环境质量情况,对工作积极推进、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动不力、工程进展滞后的相关政府和部门要进行通报约谈。市、县两级新闻媒体要加大生态环保宣传力度,强化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公开宣传环境守法企业,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表扬认真工作甘于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开通报批评工作不力的政府和单位,推动形成环境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18年吕梁市主要河流地表水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分解表

  2.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分解

  3.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任务表

  附件2

  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

  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分解

  一、市发展改革委

  牵头负责采煤沉陷区移民搬迁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市经信委

  1.牵头负责清洁供暖改造中煤改电工作的落实。

  2.牵头负责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落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牵头负责吕梁市区209国道K494至K515+400M路段实行三轴(含)以上货运车辆限行工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山西吕梁公路分局)。

  2.对运输车辆抛洒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四、市环保局

  1.牵头负责钢铁、焦化企业及工业锅炉提标升级改造工作。

  2.牵头负责加油站双层罐或防渗池改造工作(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3.牵头负责焦化企业地面站二氧化硫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

  4.牵头负责工业企业涉煤堆场全封闭治理工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5.牵头负责矿山生态环保恢复治理工作,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环保执法专项检查(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国土局)。

  6.牵头负责煤矿企业矸石处置场规范化整治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废弃工业用地开发使用风险评估(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7.牵头负责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8.牵头负责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工作(配合单位:市农委)。

  9.牵头负责河流环保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住建局)。

  10.牵头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11.牵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强化对放射源和医疗机构使用射线装置执法检查。

  12.牵头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市住建局

  1.牵头负责清洁供暖改造中集中暖热、煤改气工作。

  2.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控治和城市市政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工作。

  3.牵头负责城市周边垃圾清理。

  4.牵头负责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

  5.牵头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及稳定运行工作,负责黑臭水体治理。

  6.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市交通局

  负责县乡公路的维护保养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七、山西吕梁公路分局

  负责国、省公路的维护保养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八、市煤炭局

  1.牵头制定全市散煤管控工作方案,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源头销售管理,“禁煤区”禁止销售使用原煤,高污染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0%以上的散煤,其它区域禁止销售使用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以上的散煤(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牵头负责对洗(选)煤、储煤场等企业进行综合整治。

  3.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九、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非法售煤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2.负责对销售使用生活散煤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控制质量要求的散煤销售使用业主,依法进行处置或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十、市安监局

  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

  十一、市国土局

  1.牵头负责采煤沉陷区土地沉陷治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十二、市水利局

  牵头负责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十三、市农委

  牵头负责畜禽养殖业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种植秸秆资源化利用,禁止秸秆焚烧。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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