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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1324 | |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23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8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23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为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实施细则》、《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按照晋政办发〔2017〕50号文件要求,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要于2017年底建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2018年5月1日起,各单位要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二、建立政府公文公开发布机制。各单位要对2018年以来印发的公文进行梳理,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原则进行分类,将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纸质版和电子版)于4月27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2018年5月1日以后,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各单位要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发布,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公文报送工作,并于4月24日前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
三、严格保密审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条例》、《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四、强化组织保障措施。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要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不予公开的公文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和政府公文公开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