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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7551 | |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65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4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20日 |
关于印发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0日
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产业实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吕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拟定资金补助计划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自2017年起享受过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技术改造资金予以配套扶持,重点向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大数据、铝工业产业链延伸的具有示范性、引领性、效益好的项目倾斜。
(二)对我市转型综改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吕梁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二)吕梁市境内实施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
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专项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技术改造资金配套补助额度不超过国家、省级扶持资金的3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企业按照专项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县级经信部门按企业管理层级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并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及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二)市经信委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三)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九条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支持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信部门监督企业推进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