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9-03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1〕13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应急管理信访工作制度》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应急管理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依法、有序地处理好应急管理信访事项,进一步促进应急管理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局信访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为本局信访工作牵头科室,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本单位业务领域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人负责。坚持职能分工、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信访范围 

  (1)来信来函; 

  (2)群众来访;

  (3)12350来电;

  (4)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件;

  (5)市纪委监委交办件;

  (6)市信访局交办件;

  (7)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件;

  (8)市长信箱反映的问题;

  (9)市领导批示交办件;

  (10)其他部门移交件;

  (11)局领导交办件;

  (12)其他举报投诉。

  第五条  集中受理。局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按照《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进行甄别。属于职权范围的,登记、受理、建档,填写处理单(详见附件)依次呈报给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阅批,根据局领导的签批意见及科室、直属单位职能分工将信访件转交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具体承办。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投诉或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凡受理的信访事项,必须在3日内送交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件必须在当日内送达办理)。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办理的规定期限内向我局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相关情况。

  第六条  限时处理。书信、传真、来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接收人员在当日内交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以电话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局值班人员做好登记,工作日每日上午11时30分、下午17时30分送交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统一处理。以山西省智能信访民生服务大数据平台提出的,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每日上午11时30分、下午17时30分定时接收处理。以12345政府服务热线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工作人员每日上午11时30分、下午17时30分定时接收并送交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处理。夜间和节假日期间信访事项的受理按值班制度规定执行。来文涉及信访事项的,由办公室登记按文件处理,同时复印送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

  第七条  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根据局领导批示和职权范围,分类分级进行交办。属于县级办理的由县级办理。涉及市直管企业亡人事故的,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涉及市直管企业安全隐患或伤害事故的,由局有关科室办理。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具体承办的信访事项,应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办公室。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反馈市应急管理局。按职权范围需移交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办理的,及时移交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办理。市应急管理局需了解办理情况的,可督促有关部门或县(市、区)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办理时限。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其中,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件必须在5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  反馈回复。各科室、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反馈工作。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结论)由局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回复。其中,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件在反馈信访人的同时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反馈并由其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系统回复。

  第十条  提醒催办督办。信访交办事项临期3天前进行提醒,逾期3天后进行催办。由科室、直属单位承办的由办公室提醒催办督办,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承办的由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以安委办名义提醒催办督办。催办督办情况实行登记制度,对多次催办仍未及时办理的,报局分管信访工作领导批准后,实行督办。

  第十一条  考核。信访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信访事项的科室和直属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分别在年度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适当减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票否优。对工作不力、推诿拖拉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特殊性群体性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做到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积极为信访人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六条  接待群众来访时,接访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注意工作方法;遇到集体来访时,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耐心做好来访者安抚、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激化。  

  附件: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信访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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