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2-04-27
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已审查终结。按照法定程序,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字〔2022〕012号),受送达人因其企业停产等原因拒绝签收,因疫情影响邮寄送达亦有困难。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