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2-04-27

吕环罚字〔2022025

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6440188J

地址:山西省孝义市经济开发区金岩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戈

山西金岩和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中环宏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热源厂锅炉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取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锅炉总排口烟尘浓度13.9mg/m3、二氧化硫浓度1760mg/m3、氮氧化物浓度184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0.39倍、49.3倍2.68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山西中环宏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中环宏达环现状字[2022]第0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4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4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19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87.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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