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3-01-07
吕环罚字〔2023〕001号
山西江中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MA0GUNYB48
地址: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海忠
山西江中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北2#门内私设管道,管道内残留的褐绿色生产废水流至北2#门外,造成门外路面积存约1吨左右雨污混合水。
2.你公司4T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山西中环宏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8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中环宏达环现状字〔2022〕第05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8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86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要求对你公司4T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处罚。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复查,以上“未验先投”行为事项,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三项免予处罚的情形。2022年12月8日,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53万元罚款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北2#门内私设管道,造成雨污混合水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62.7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101441000001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