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梁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3-01-16

吕环罚字〔2023〕008号

吕梁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7251567XJ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贺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晓明

吕梁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山西嘉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垃圾处理场厂界1#臭气浓度和2#臭气浓度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1#(场区西北方位)臭气浓度(无量纲)34,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臭气浓度二级标准限值0.7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山西嘉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9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嘉源〔2022〕年(监)字第0448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94号)和2022年12月28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49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1014410000010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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