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3-07-19
吕环罚字〔2023〕060号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K33FEX9
地址: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土堂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海洋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主井西南侧的地坪冲洗废水和部分主井原煤提升过程中的喷淋抑尘废水混合溢流至西侧排洪暗涵内,经暗涵进入厂区东侧明渠后,与工业广场内道路冲洗废水混合,通过你单位东北侧雨水排放口排放至文峪河支流北涧河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60号)和2023年7月7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52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