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吕梁市统计局 更新时间:2021-08-16 11:0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着力打造法治统计、服务型统计。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机构信息;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三)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机关权责清单;

  (六)重要会议、重大政务活动信息、工作动态;

  (七)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公示、公告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九)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分析、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专项调查、大型普查等资料;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机关内部工作安排、内部流转的公文;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吕梁市统计局网站;

  (二)吕梁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四章 信息公开审查及流程

  第八条   审批流程。拟发布的政府信息须逐级审批同意。拟稿人对是否涉密进行初审,提出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及公开范围的初审意见。按科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长签发→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规定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监督举报

  第十三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设立举报和公开投诉电话:0358-8223317;8229725,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统计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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