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11 17:37:32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省住建厅《全省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建房字〔2023〕77号)文件要求,着力化解物业领域矛盾风险,推动我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进一步提升物业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吕梁市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今年4月起,在有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部署开展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业主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进行安排部署(2023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所辖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动员部署。同时,要成立工作专班,牵头抓好工作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纠(2023年5月1日-8月31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领域矛盾纠纷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账,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自查自纠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或服务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不接受业主监督、不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的询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经营,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等问题。同时,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通过设立投诉热线、向属地信访部门了解等方式,广泛收集物业领域矛盾纠纷线索,及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一并列入工作台账,并认真抓好整改。
(三)开展督导整治(2023年9月1日-11月30日)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成立督导组,采取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是对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要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限期整改到位,查处结果要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评价不良信息,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检查中发现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将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把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为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将专项行动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推动建立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促进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自觉守法经营,为开展好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宣传报道,力争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做好信息报送。从6月开始到专项行动结束,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开展阶段情况(正式文件)和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台账(附件1)盖章版报送市住建局,我局将开展情况汇报省住建厅。
(四)总结巩固成果。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市住建局。同时,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完善相关政策,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隐患。要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建立健全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推进和深化“枫桥经验”的吕梁实践。
(五)不定期抽查检查。省厅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每月通报各地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物业领域信访矛盾突出、专项行动成效不明显的,将约谈有关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人,并在全省通报。
联系人:赵利琴
电话:0358-3398047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