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心血站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吕梁市中心血站 更新时间:2021-07-30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血站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血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条 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分事行权。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二)分岗设权。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三)分级授权。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由站长直接领导,分管副站长直接负责,各科室负责人为采购工作内部控制责任人,牵头科室设在办公室。
  (一)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决策机构:
  血站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站内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集体决策涉及“三重一大”采购项目,建立健全血站内部控制管理机构,协调各相关科室的分工协作,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站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站长担任。
  (二)采购工作内部控制执行机构:
  总务科负责基建工程、专用设备、办公设备、采供血专用材料、献血者纪念品、日常办公耗材等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编制和实施工作;
  信息科负责信息化建设硬件、软件的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编制和实施工作:
  质控科负责血液检测试剂的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编制和实施工作:
  办公室负责汇总全站政府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负责对采购付款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控制,并确认、计量采购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以及进行采购资金的结算和使用控制,并对相关支出、资产及应付账款进行入账控制。
  (三)监督机构部门:
  党支部、站务会负责采购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采购科室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实际需要合理编制下年度采购预算,预算编制应符合市级关于资产配置标准、使用年限及费用定额标准等规定。预算编制完成后,交办公室汇总,经站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财务室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
  第六条 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第七条 采购科室应当在财政部门公告的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名单中,参考各代理机构执业情况通报,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采购方式确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1.达到当年《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项目起点金额、目录外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如由于项目的特殊性或时效性无法通过正常政府采购流程采购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2.未达到当年《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项目起点金额、目录外限额标准的,按自行采购方式进行。各科室根据采购商品、服务或工程的具体情况,对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或者询价方式实施采购;对于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选择询价方式实施采购,如需直接委托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经采购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询价可选择第三方代理机构经办。
  第六章 政府采购的实施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实施:
  1.采购科室按照实际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科室审核后,报采购科室分管领导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需要提交站领导会签。其中: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相应起点金额及以上的,还需先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由办公室汇总后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2.采购科室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经采购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
  3.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各类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采购科室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4.采购科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情况,采购人员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5.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6.采购科室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在招标采购中发生依法废标情况的,采购科室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8.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站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派人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9.采购科室及采购人代表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10.采购科室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1.自行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科室、相关业务科室、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小组要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采购科室根据询价小组提出的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七章 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科室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采购科室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如在网上商城定点电商成交的,无需再签订纸质合同;如协议供货商成交的,还需签订纸质合同备案。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科室签订合同的,采购科室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的排序,拟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自行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上述条款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章 政府采购履约与验收
  第十一条 采购科室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邀请有关专家组参加验收工作。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共同验收方式,验收成员可包括使用人、采购岗、资产管理员等,但不得由采购执行人单独负责验收。验收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政府采购付款
  第十二条 采购付款由采购科室经办人发起付款申请,付款凭证包括采购申请审批单、中标通知书、合同、采购验收单、发票及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入库单等资料,完成血站内部财务审批程序后,财务室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科室或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门户网站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修改和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文件公告、采购合同公告或者改变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等信息,上述信息发布工作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除此之外,采购科室应发布履约验收结果的信息。
  第十四条 财务室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在相关网站发布政府采购预算、决算和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依据财政部门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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