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来源: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1-08-17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及自行采购程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人可以委托集采机构或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省级、市级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以上,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限额为60万元以上)。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局党组会议是我局采购活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采购工作的内控制度;

(二)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

(三)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六条 财务科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主管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采购工作的内控制度;

(二)执行市财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

(三)委托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制定采购工作的计划及项目预算;

(五)根据业务科室需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六)指导和督促相关业务科室依法履行合同事项;

(七)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

(八)公示政府采购合同(涉密除外);

(九)妥善保管采购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

(十)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

(十一)审核采购项目支付申请手续;

(十二)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完成支付。

第七条 业务科室是采购项目的需求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征集汇总本科室项目采购需求;

(二)提出采购申请;

(三)确认采购文件;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评标环节;

(五)提出支付申请;

(六)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提交财务科备案。

第三章  采购项目预算和计划

第八条 采购项目需求的确定

采购项目需求:由业务科室申报采购计划,财务科汇总审核。

第九条 采购项目预算的管理

(一)预算编制。财务科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二)采购项目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预算的采购活动;

(三)项目预算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预算的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出现结余资金,由财务科核减相应项目预算,调整用于其他新增项目;

(四)预算资金达1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条 采购意向公开

(一)采购意向按项目进行公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其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框架)协议供货方式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和紧急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参照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执行,其中货物、服务达到10万元以上,工程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三)采购意向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公开,并按季度进行更新,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

(一)业务科室向财务科发起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由财务科牵头完成供应商的初步筛选,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执行;

(三)对于临时、紧急的采购项目,应说明特殊原因,报经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经财务科调整、审核预算后进行采购;

(四)除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和预算追加项目之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

第四章 采购活动与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人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统一要求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自行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统一使用电子化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1、业务科室提出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2、业务科室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3、财务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审);

4、财务科按规定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示;

5、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准备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前的前期资料;

6、财务科负责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审批),并在线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

7、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8、财务科负责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公示);

9、项目验收合格后,财务科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1、业务科室提出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2、业务科室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3、财务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审);

4、财务科按规定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示;

5、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准备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前的前期资料;

6、财务科负责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审批),并在线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

7、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8、财务科负责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公示);

9、项目验收合格后,财务科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八条 自行采购操作流程

1、业务科室制定招标采购计划(需求);

2、财务科审核落实所需资金(需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审);

3、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程序;

4、财务科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5、经验收合格后,财务科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备注: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限额达到4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使用公开招标,需要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经财政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管理

严格依据采购需求与投标文件内容编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及单一来源方式的要求。

因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财务科牵头会同业务科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采购项目履约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履约跟踪。业务科室应按照要求定期上报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财务科进行分类统计。

第二十二条 履约过程核验。供应商和业务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业务科室应当及时上报财务科。

第二十三条 组织验收。业务科室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相关行业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确认和结算。业务科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验收报告(单),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和被验收双方共同签字后提交财务科备案。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业务科室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提请财务科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六章 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质疑管理

财务科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与业务科室会商后由财务科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投诉管理。财务科结合业务科室意见后针对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对应相关部门要求及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回复。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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