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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7-00879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7〕43号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6日
发文机关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2017年吕梁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7年吕梁市旅游市场秩序

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7年吕梁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0日

2017年吕梁市旅游市场秩序

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西省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4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市四届二次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顺、诚、特、需、愉”要求,全力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加快把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

(二)工作目标。

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长效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景区周边环境管理缺失造成的“脏、乱、差”和旅游市场存在的“黑车”“黑导”“黑社”、乱收费、乱搭乱建、乱设摊点、欺客宰客、尾随兜售、诱导游客“烧高香”等顽疾,切实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有效改善,提升我市旅游美誉度和旅游者满意度,保障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领导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发挥旅游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理性消费。

二、任务分工

(一)旅游景区周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1.旅游景区周边环境整治范围为通往景区公路、高速出入口、景区出入口、村容村貌、停车场、公共厕所、违法建筑、违法广告、无证摊点等。从根本上解决景区周边环境管理缺失造成的“脏乱差”和旅游市场存在的“黑车”“黑导”、乱收费、乱搭乱建、乱设摊点、欺客宰客、尾随兜售等顽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大检查行动。

2.旅游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集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联合执法、明查暗访工作,紧盯市场乱象源头,严厉打击强迫消费、欺客宰客、违反合同约定等游客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黑导”“黑社”专项整治行动。

3.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重点查处未取得导游从业资质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4.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重点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旅游市场中的虚假违法广告;查处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等名义变相招徕组团出境旅游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部门配合)

(四)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5.加强对旅游客车资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旅游客运业务的“黑车”现象,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非法揽客、超范围经营等行为,检查旅游团队客运车辆的导游专座落实情况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旅游部门配合)

(五)旅游购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6.加强流通环节旅游商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7.加强生产加工环节旅游产品和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生产加工环节质量违法和计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8.依法查处旅游商品购物环节中存在的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公安、旅游部门)

(六)旅行社和旅游从业人员专项整治行动。

9.加强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使用(租用)无资质营运旅游客车、违反旅游合同和导游、领队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带团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督促旅客使用安全带、救生衣等安全设施的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牵头,公安、工商部门配合)

(七)旅游景区专项督导检查行动。

10.根据A级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提高景区服务质量。(责任单位:旅游部门、景区管理机构)

11.依法查处旅游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景区门票价格对特定群体的减免优惠政策、不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价格主管部门)

12.依法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因强迫旅游者消费、敲诈宰客等行为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13.加强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旅游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14.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责任单位:文化部门)

15.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16.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使用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范要求运行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为。(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17.对旅游景区宾馆、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餐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8.规范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教职人员的执业行为;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诱导旅游者“烧高香”等敛财行为;依法处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行为。(责任单位:宗教部门)

19.规范文物景区多种经营行为,改善旅游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文物旅游部门配合)

20.依法查处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税务机关)

(八)“文明旅游、理性消费、诚信经营”专项行动。

21.开展文明旅游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行前说明会的召开情况,随团领队的执业情况,提高游客文明旅游意识,规范文明旅游行为。(责任单位:旅游部门)

22.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的公益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守法诚信经营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责任单位:宣传部门牵头,旅游部门配合)

23.发挥旅游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和龙头企业对市场的维护引领作用,强化旅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旅游经营者注重质量和诚信。(责任单位:旅游企业)

(九)在线旅游企业的“清网”行动。

24.查处在线旅游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或不实旅游产品信息;督促在线旅游企业使用规范的旅游电子合同。(责任单位:工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25.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的“黑网站”。重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游客的行为。(责任单位:通信、公安、工商部门,网信部门配合)

三、进度安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部署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制定行动方案,于6月25前报市文物旅游局。

(一)自查自纠阶段。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部署安排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6月29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文物旅游局。(时间:2017年6月)

2.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和任务分工开展检查工作,于6月29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文物旅游局。(时间:2017年6月)

(二)集中整改阶段。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性、代表性问题,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集中进行整改整治。(时间:2017年7月)

(三)督导提升阶段。

结合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专项督查考评工作,市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时间:2017年7月-8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攻坚,并将整改攻坚情况于2017年10月11日前报市文物旅游局。

市文物旅游局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整改攻坚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旅游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杜绝出现互相推诿、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的现象。

(二)抓好贯彻落实。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细化方案,每个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本领域、本部门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提高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公布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成果,曝光失信、违法违规旅游企业。

(四)严守工作纪律。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工作纪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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