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民政局关于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柳民发〔2018〕51号

来源:柳林县民政局 更新时间:2019-04-02

各乡镇民政办: 

  为规范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根据《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柳政办发201889)和《吕梁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吕民发〔2018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对象,实现应养尽养 

  各乡镇要依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和柳政办发201889号文件,准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今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对象照料护理档次 

  县局统一委托柳林县人民医院开展评估工作,各乡镇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上报县局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评估完成后按照市级确定的照料护理标准将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负担,不得将评估费用转嫁到特困人员身上。 

  三、完善委托照料协议,确保不漏一人 

  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与特困供养对象按照省定统一格式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务必做到不漏一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分散供养的照料护理费,由乡镇按照协议,支付给委托照料人。 

  四、统筹谋划机构建设,满足供养需求 

  各乡镇要按照《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需求实际,制定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年度实施计划,按要求积极准备项目申报,确保到2020年底前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在建、改扩建和拟新建的项目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解决难点问题 

  相关乡镇要持续用力推动解决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用地规划和确权、消防验收、法人登记等历史遗留的难点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形成“一院一策”的解决方案,争取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形成决议,推动多部门协同,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食品、消防、用水、用气、用火、用电等安全隐患,督促机构每月对食品采购、留样,消防设施性能等开展自查自纠。 

  六、抓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发放和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市局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各乡镇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要求年内完成换证工作。在换发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并集中销毁,并报备市局社会救助科。 

  8月底前,各乡镇要全面完成对象排查、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和协议完善工作,并在季度报表中详实填报。每季度报表数据和“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填报系统”的数据要根据供养对象的增减及时进行调整。 

    

    

  柳林县民政局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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