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9条措施切实保障服务困难群众

来源:山西日报 更新时间:2020-03-11

  2月2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9项措施,要求各地全面摸排情况、简化审批程序,有效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特殊时期兜底保障服务到位。

  各地要认真摸排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结合村、社区疫情防控排查等,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民政兜底保障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力求全覆盖、无遗漏,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救尽救、应保尽保。要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补贴资金,确保发放不断不乱,不受疫情影响,及时到位。

  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取消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环节,由社区(村)把关提出意见,审核审批可委托授权乡镇(街道)办理,当月审批当月发放。对已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疫情过后统一入户复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远程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其他手续待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依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受理、审核、审定,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其他手续随后补齐。

  各地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作用,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以及因不能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放宽户籍地限制,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非本地户籍感染者生活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因疫情感染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通知》还对疫情防控期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家生活困难老人、暂无监护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提出保障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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