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缓缴社保费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要看清

来源:省人社厅 更新时间:2020-03-24

  4月份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3月17日,省人社厅发布实施意见,对有关细节问题解释说明。其中,困难企业的认定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另外,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至3月,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有两条: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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