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进一步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网站 更新时间:2021-11-23

各市民政局: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遭遇持续强降雨,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为扎实做好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困难群众排查工作。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受灾困难群众排查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的具体举措,组织动员民政部门和村(居)委干部、网格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社会工作者等,深入受灾地区全面了解受灾群众的生活状况。摸清受灾人员中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民政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摸清民政服务机构的受灾情况和供养对象的安置情况,摸清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人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的走访探视。对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要对救助资金进行全面盘点,优先救助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要及时受理灾区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申请,重点关注因灾造成收入减少和受灾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进一步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或开展民主评议。对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积极就业,开展生产自救。

四、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难”作用。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特别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易致贫返贫户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办法实施;对受灾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受灾人员等,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及时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对因灾情造成重大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五、加强分散供养服务对象照料。受灾地区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全面摸排,对存在住房、饮水、用电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转移安置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因灾导致分散供养服务对象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要及时指定其他人员做好照料服务工作,督促分散供养服务对象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

六、尽快修复受损民政服务机构。要加紧组织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房屋受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尽快修复破损毁坏设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力推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恢复正常运行,确保供养服务对象安全、温暖过冬。

七、暂停低保、特困对象退出工作。受灾严重的地区,可根据灾害造成的影响,决定暂停开展低保、特困对象退出工作,提高灾情影响下困难群众抵御风险的能力,待度过灾情后再恢复动态管理。

八、巩固脱贫成果防止因灾返贫。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兜底保障成果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脱贫户、易致贫返贫户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加大各项救助帮扶力度,坚决防止因灾返贫现象的发生。

九、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要把“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必要补充,将应急救助、节日救助和日常救助结合起来,统筹使用好捐款。要严格救助对象审核,依据困难情况,分类分档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使用捐款购买的救助物资要确保质优价廉,运输、发放等环节全程安全,捐助资金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救助。要鼓励引导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发挥各自优势,面向灾区困难群众持续开展扶危济困、心理疏导、家庭支持、资源链接、社会关系修复等救助服务,加强与各类专项社会救助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广泛参与灾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一、畅通各级社会救助求助热线。要进一步畅通各级社会救助求助热线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实行“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民政部门的服务热线并行,严格值班、值守,规范接听、受理、处置、反馈等服务流程,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及时救助。

十二、配合做好农房受损户信息核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全省农村因灾受损农房重建修缮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房受损户中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信息核对工作。

十三、强化容错纠错机制落实。要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山西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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