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0-0054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发[2010]37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6月25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吕梁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晋政发[2010]11号),进一步巩固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继续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健全规章制度为保障,以目标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等方面的问题,继续维护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局面,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在巩固2009年专项整治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1、2009年未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领域),2010年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2009年已开展整治的行业和领域要按照深化、巩固、提高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抓反复、反复抓,一类企业要彻底关闭取缔,防止死灰复燃;二类企业中整改无望的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把验收关,经有关部门验收,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三类企业要在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活动,确保年内全市30%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保证安全生产。
3、责任落实。对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要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三落实’’。要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在煤矿推行“五人小组’’安全包片监管,在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三落实”。
4、目标要求。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淘汰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 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 市长助理
副 组 长:郭 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志刚 市安监局局长
闫鸠渊 吕梁煤监分局局长
成 员:吴俊平 市煤炭局局长
肖新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若东 市建设局局长
冯林春 市水利局局长
刘香泽 市教育局局长
贾永岩 市交通局局长
刘平泽 市经委主任
相高峰 市工商局局长
贺兴国 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李瑞锋 市质监局局长
高秀臣 孝柳铁路公司总经理
任一雄 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国忠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梁大智 市农机服务中心主任
任 勇 市物资公司经理
高小平 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吕梁分公司总经理
张林森 离石区副区长
郭继平 孝义市市长助理
刘佑富 汾阳市副市长
郭孝武 交城县副县长
郭建刚 文水县副县长
王隰平 交口县副县长
南建中 柳林县副县长
阴大瑞 中阳县副县长
张建峰 石楼县副县长
白永厚 兴县副县长
程 堂 岚县副县长
穆天明 方山县县长助理
李小平 临县县长助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张志刚 市安监局局长(兼)
副 主 任:王四赖 市安监局副局长(兼)
张林森 离石区副区长(兼)
郭继平 孝义市市长助理(兼)
刘佑富 汾阳市副市长(兼)
郭孝武 交城县副县长(兼)
郭建刚 文水县副县长(兼)
王隰平 交口县副县长(兼)
南建中 柳林县副县长(兼)
阴大瑞 中阳县副县长(兼)
张建峰 石楼县副县长(兼)
白永厚 兴县副县长(兼)
程 堂 岚县副县长(兼)
穆天明 方山县县长助理(兼)
李小平 临县县长助理(兼)
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及各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2010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仍然是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为重点,覆盖全市各行业(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新增加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具体分工如下: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煤炭局、吕梁煤监分局、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
(二)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厅负责牵头组织。其中,合法生产、建设企业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私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的整治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
(三)化工、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五)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交警队、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
(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吕梁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七)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物资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
(九)水利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一)铁路安全专项整治由孝柳铁路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十二)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三)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文物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五)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六)电力安全专项整治由吕梁供电分公司和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逐级对2009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是否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了分类整治。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是否对存在反复的企业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二类企业是否真停真整,整改无望的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并实施了关闭,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复产复工验收,并保持了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证安全生产。20 1 0年各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整治和检查:
(一)安全生产“十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推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政府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县(市、区)长助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和高危行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企业“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及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是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到位情况,行政村(居)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管人员情况,安全监管专项资金落实及安监装备配备情况,“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活动”情况。
(七)煤矿兼并重组后安全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在建矿井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情况;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机电、机械和运输等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特别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情况。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尾矿库闭库计划执行情况、省、市人民政府下拨的尾矿库闭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及县(市、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情况。
(九)非法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查处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作(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推出生产领域情况和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十一)冶金、有色企业防范煤气泄漏、中毒和爆炸,防范金属液体运输和调运过程中的倾倒和坠落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十三)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落实客运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管的情况。
(十四)水上交通“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十五)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治情况。
(十六)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
(十七)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企业和铁路、民航、电力、民暴物品等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2010年的专项整治要在2009年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五个步骤: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活动(6月1日至6月20日)
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6月21至7月1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吕梁的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检查(7月2日至8月30日)
在生产经营单位白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四)市级督查(9月1日至1 1月1日)
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按照专项整治分工安排,针对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组织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对口集中督查。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7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5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
(五)“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11月2日至12月2日)
各县(市、区)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县(市、区)和市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县(市、区)及市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在12月1 0目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订针对性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巩固去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推进全年重点工作落实的有效抓手,认真扎实地组织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整改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任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订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重要隐患由主要负责任组织制订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4、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市人民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的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市、县各级财政要专门列支安名生产专项整治所需经费,对专项整治所需经费要认真核算及时至位,保障专项整治所用车辆、设备和人员费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隐患治理监管责任,对去年没有解决和遗留的问题及今年新发现的隐患要跟踪督查,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要严格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0日前要续报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企业,要依法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严格纠正“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要组织力量开展动态核查,着力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三超“现象,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健全和完善隐患认定和治理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市直有关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今年实际尽快制定各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每月20日前要向市安委办报送当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市安委会将于2010年7月20日和2011年1月20日前对各县(市、区)分别进行考核,对专项整治情况按好、一般、差分类排队情况。市有关部门对全市13个县(市、区)排队,并将排名结果于2010年7月20日和2011年1月2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告。
联系人:王颀伟、吕明 联系电话:0358—822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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