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    

关闭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8032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45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1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03日

 

  关于印发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9月27日印发的《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12〕107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3日       

  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市外发生涉及我市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吕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农委主任、市卫计委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宗局、市粮食局、吕梁机场、吕梁火车站、吕梁盐务分局、中国移动吕梁分公司、中国联通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吕梁分公司、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等。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支持县(市、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发布或者授权发布事件信息。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修订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市台办:负责涉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涉台政策指导,对台联系和台湾媒体采访等工作。 

  市新闻办:协助市委宣传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协助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调运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应急医药储备的调拨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办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性质认定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吕梁市区户外流动食品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车辆公路运输的通行。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对畜禽屠宰环节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粮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等在生长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应急商品数据库监测,协调组织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和事件现场卫生处理,对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通报同级食药监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市旅发委: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对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采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因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原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吕梁机场: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食物中毒患者的空中运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机场范围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吕梁火车站: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吕梁盐务分局:负责由盐及盐产品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移动吕梁分公司、中国联通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吕梁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根据指挥部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发布相关信息。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由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组成。 

  1)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住建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又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民宗局、吕梁盐务分局、吕梁机场、吕梁火车站。 

  职责: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市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确保及时有效保障,并做好药品安全监管。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吕梁机场、吕梁火车站、中国移动吕梁分公司、中国联通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吕梁分公司。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出入境应急设备、物资通关保障工作。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新闻办、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等部门;涉外、涉台时包括市台办、市旅发委。 

  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市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水利、质监、粮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食品药品监管、农委、水利、林业、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  监测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或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支持系统 

  1)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信息数据库。农委、水利、粮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各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2)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3.3.2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3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农委、粮食、质监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第一时间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研判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4)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对于应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在事发1小时之内上报到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上报书面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而进行的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结果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报告。 

  5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3个级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级的应急响应标准和响应措施。 

  5.1   一级响应 

  5.1.1  响应条件 

  市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5)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6)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7)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一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1.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等予以支持。 

  5)积极配合上级工作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响应条件 

  市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下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二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 

  5.2.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等予以支持。  

  5)积极配合上级工作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响应条件 

  市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且经过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三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3.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派出由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协助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防控和处置。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升级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5  应急处置 

  5.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减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5.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5.3   应急行动 

  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 

  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4)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5.6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7.3   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5  物资保障 

  承担物资储备调拨职能的相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与补偿。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7.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7.7.3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7519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