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属性,我国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前者主要规范管理事项,后者则着眼于程序。但这两类法律的界限在有些法律中并非绝对明确,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体法中有程序性规定,程序法中有管理性规定。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但其中有关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很多。直接地看,该法中用了四分之一的章节(主要是第四章、第五章)、五分之一以上的条款对政府采购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这就表明政府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性。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程序是政府采购的行为准则。我国传统采购一直处于分散自由状态,随意性大,究其原因,就是没有相应的规则进行约束。改革传统采购方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讲,是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政府采购规则。采购是一项活动,有一个过程。作为一项活动,必须有规则,否则就没有秩序。作为过程,必须有先后次序,否则就会乱章法。换句话说,有了规矩才会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包括采购程序,规定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步骤及次序,规定各步骤中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各步骤中采购人应当开展的工作及衡量标准。有了这些“规矩”,就确立了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采购人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有了行为装置,采购行为自然就得到了规范,也就有了方圆,即采购活动的开展,圆满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2.政府采购程序是政府采购原则的表现形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原则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总体规范,但并不是抽象的要求,要通过必要的程序详细地体现出来。具体地说,公开透明原则,要求采购活动全面做到公开。以采购方式的选择为例,要求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时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要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要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用法定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等。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统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要给予投标人足够的响应时间,要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采购合同等。公正原则,要求采购活动中要有监督制约,不得出现干预行为,一旦发生有失公正的行为就应当废标等。诚实原则,要求供应商如实提供有关资格文件,要按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等。
3.政府采购程序是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都要通过程序予以落实。政府采购程序越详细、越严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就越具针对性、越容易到位。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就要求采购人在审查供应商资格和评标过程中加以落实;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进行审查;政府采购合同要在相应的实施阶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有了明确的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可能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通过监督程序的合法性来保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