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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应是怎样的机构

来源:   日期: 2005-11-02

随着政府采购行为的日益规范化,不少地方财政部门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因其机构的特殊身份带来的弊端逐渐地暴露了出来,有的已影响到了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立场,因此,对这类新型机构的设置很值得注意研究探讨,政府采购中心究竟应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机构,怎样设置才能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呢,对此,笔者认为:

首先,政府采购中心不能隶属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确保其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就不能既行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同时又实施采购业务的具体操作,否则,对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制就会流于形式、名存实亡,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与采购中心之间不能存在着任何性质的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政府采购中心却就是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在其运行操作过程中,不能严格地按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办事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按规定,集中采购机关对采购项目实施询价采购方式采购时,就必须事先要得到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准,然后才能实施操作,可在实际工作中,因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局机关同属于财政系统一家,甚至于有的还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很少有再履行这种监督审批手续的,这就势必削弱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牵制监督效果,其客观公正性就会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组织。采购中心作为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联系的桥梁,要保持其公平、公开、公正的立场,就必须与双方之间都没有任何性质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一旦采购中心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就很难保证它在选择中标供应商时就没有权衡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心,说不准它就会把采购工作作为其赚钱、盈利的手段,以至于产生各种违背政府采购宗旨的不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就发现有些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政府采购中心,因其靠采购节约额来提取、分成收益,因而在其选择中标供应商时,就存在着种种偏向于以谁的价格最低就选谁的弊端,很少再考虑采购单位等部门的合法权益,这就势必会造成采购项目的质量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对采购消费单位的后续服务措施也难以达到事前的承诺等。

再次,政府采购中心必须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集中采购机构有时要接收采购单位等的委托开展采购业务,免不了要与他们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或受托与供应商签订有关合同等,这就要求其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自己的事业活动、商业行为等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依法承担不可推卸的经济、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政府采购中心却是挂靠在财政部门,根本就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样,如果发生经济诉讼纠纷,财政部门就会被推上法庭去应诉,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财政工作秩序,而且,一旦采购中心的行为被判处败诉,财政部门就得承担上连带赔偿责任,使财政部门产生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等等。

最后,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是一个具有严格的内部牵制约束机制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是行使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机构,具有高度集中的商业行为,在其各个运行环节上均有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或信息等,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善、规范的操作规程,使其各操作岗位之间具有一个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如,采购活动的决策岗位与具体操作岗位之间就必须相互监督牵制、在采购经办人与采购合同审核岗位之间就必须相互分离制约,等等,以避免内控不严、牵制不力、责任不清等原因,导致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产生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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