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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政发[200562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本着对国家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组织领导

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工作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统一领导。为了加强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进行了调整与充实。

组长:聂春玉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张中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郭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张志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何玉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薛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李海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海旺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郭建新吕梁市环保局局长李虎顺吕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梁恩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经理张辅强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志刚兼任。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0574号明电精神,各级政府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工作由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及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凡未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已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的县市区要对该机构进行充实,切实发挥该机构的作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强化其职能。乡(镇、街道办)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或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活动,认真落实安全专项整治措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领取工作,彻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从整体上提高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打击的重点

非煤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实施。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非法非煤矿山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建设的私开非煤矿山企业;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是指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证照,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然在组织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

(一)要对以下非煤矿山及相关企业实施关闭。

1、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矿井(点);

2、截止2005年年底没有取得《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合格证》的生产企业;

3、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合格证》,但在2005年底前拒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登记的生产企业;

4、没有合法矿山为依托,通过收购私开矿石进行选矿的金属选矿厂和非金属矿加工厂;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治无望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

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及相关企业的关闭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对以下企业要实行停产整顿。

1、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单位;

2、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经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登记的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企业;

3、尾矿库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金属选矿厂。

停产整顿的通知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下达。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工作全面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劳动、供电、监察等有关部门落实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县、乡两级政府对有关部门提交的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报告要及时研究,作出关停决定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必须严密监督本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各类无证和私开矿的打击取缔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越层越界行为,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期换证手续;根据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的意见,对列入关闭范围的企业,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要深入基层,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坚决查处。同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因管理滑坡,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件之一者,安监局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管理,不得为无证私开矿和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企业因安全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由安监部门核准,限量供应,公安部门按规定审批。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不得为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年检手续,不得为没有矿山依托的金属选矿厂、非金属矿加工厂办理营业执照。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违法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供应管理,不得为无证私开矿供电,不得为没有矿山依托的金属选矿厂、非金属矿加工厂供电。对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必须采取断电措施,拆除供电设施。

(六)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非煤矿山开采、金属选矿、非金属矿加工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就业准入监察执法,保证全员劳动合同鉴定,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及工伤保险交纳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企业流动人员的变更登记管理工作。

(八)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监察力度,坚决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对为非法开采提供便利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国家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具体措施

(一)凡是决定关闭的矿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1、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2、生产和建设所有技术资源、地质资料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收缴。

3、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地面房屋设施全部拆除,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点)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井(点)财产,遣散从业人员。

5、对被关闭的矿井(点)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矿井(点)报告单”,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6、作业关闭矿井(点)决定后3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对停产整顿矿井(点)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实施监控:

1、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颁发、管理证照的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点),必须编制整改方案,并由县市区安监局批准后抄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量、用电量。整改项目内容和下井人员要挂牌明示。

3、整改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矿产品运销渠道、下井人数、用电量等方面强化监控,严防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生产。违者一经发现,依法吊证关闭。

4、停产整顿结束按程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矿井(点),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后,由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至2005年年底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六、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一)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的专项行动,并向同级党委汇报,提请党委会协调解决涉及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各项措施必须认真实施,全面落实。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活动情况报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二)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一次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的专项检查和依法查处行动,防止出现反弹,并提请同级党委会议听取汇报,协调督促。

(三)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经常性执法检查,并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罚措施。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的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应由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对口部门。接到报告和通知的政府和部门要及时核实并依法查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非煤矿山开采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相关部门,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及时采取相应的停止电力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发现非煤矿山开采严重违法应当予以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关闭矿井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关闭措施。

(五)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强行建设、生产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惩抗法非煤矿山开采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部门对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的执法检查。对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抗法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察,并依法严肃处理。

七、严肃责任追究

(一)对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要依法严查重处。

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开采出的矿产品以及采掘设备,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对非法违法非煤矿山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0万元罚款。

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造成死亡事故的,要参照煤矿事故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对非法违法非煤矿山的经济处罚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用于非煤矿山安全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执法装备、监管手段改善和安全培训等支出,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本乡(镇、街道办)辖区内有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的;本县市区辖区内一个月中发现有两个乡(镇、街道办)有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的;或者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同级政府当年不能评优评先。

(三)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经上级检查发现辖区内有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

乡(镇、街道办)辖区内发现有非法非煤矿山开采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街道办)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非法非煤矿山开采发生死亡事故的,从重给予处分;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辖区内一个月中发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非煤矿山开采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给予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违法非煤矿山,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关闭非煤矿山未达到关井六条标准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造成死灰复燃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参与办矿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违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社会监督

()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及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网址。市政府举报电话:82221548222952,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千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同时,要加强宣传,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各县市区电视台要在黄金时段大力宣传并开辟专题节目,形成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的强大舆论声势。

为了认真搞好这次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活动,市政府成立督查组定期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活动进行督查。

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非煤矿山管理决定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111印发吕政办发[2005197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三十日

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2005919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446号令、省政府晋政发〔200530号决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5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安排,从920开始到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为了组织实施好专项行动,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决定》以及《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真抓实干,严查重处。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使我市煤炭工业安全程度显著提高,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要求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负责市属煤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的各类煤矿。

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动全面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齐抓共管,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公安、工商、供电、劳动保障、监察及组织人事等部门,全面履行《决定》和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59号)规定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县、乡人民政府要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对重点工作项目和区域要实行定任务、定时限、定负责人的办法,严格按计划实施。同时,要制定对各有关部门执法到位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严格执行纪律、奖罚分明,确保执法到位。

三、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对非法违法煤矿实施严厉打击(概括为“四关闭”、“两整顿”)。

(一)对以下四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矿井;

2、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

3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未经市煤矿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整顿而擅自整顿或从事生产的矿井。

对关闭矿井必须按《决定》和《实施意见》中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使其原有设施无法恢复,严防死灰复燃。严格煤炭准销票制度,坚决制止非法违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二)对以下两类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2、存在《规定》中规定的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矿井。

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按《决定》和《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四项措施实施监控。停产整顿矿井的整改方案,属市营、县营煤矿的,由市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属乡镇煤矿的,由县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报市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备案。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的复产验收,属市营、县营煤矿的,由市安监局组织验收;属乡镇煤矿的,由县安监局组织验收。市安监局对县安监局组织验收的矿井要进行抽查。

四、工作阶段划分和阶段任务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贯彻摸底排查阶段(20059201010)。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宣传、贯彻发动;二是摸底排查。用20天的时间,把国务院《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精神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实施意见》传达到县、乡和各煤矿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要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把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煤矿从业人员,使非法违法煤矿的危害人人皆知,形成对非法违法煤矿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氛围。同时,各县市区、乡(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非法违法煤矿情况,制定出严厉打击的具体行动计划。108日前,各县市区将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情况和严厉打击的具体行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

第二阶段:打击整治阶段(200510111120)。

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实施打击整治。本阶段的任务是按标准关闭辖区内所有非法煤矿,并依法对非法煤矿及其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处罚。对辖区内所有违法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并严格监控,做到真停真整。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或不可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及时作出关闭决定,按规定公告并组织实施。对整合资源中确定的压减矿井,比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关闭矿井的验收要严格标准,责任到人,验收资料要建档备查。本阶段结束时,各县、乡不得再有非法煤矿,违法煤矿得到有效整治,各县市区向市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市级核查验收阶段(200511211215)。

1121开始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各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达到涉及矿井总数的50%,对发现的问题将责成县、乡两级政府立即处理和解决。本阶段结束时,各县市区不得再有非法煤矿,检查中发现非法煤矿的,对非法煤矿和煤矿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严惩,按规定给予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违法煤矿得到有效整治。阶段结束时,对存在问题的县、乡要责成其解决好遗留问题,全面实现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阶段目标。各县市区向市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参加,安排新闻媒体参与。

第四阶段:接受省级核查验收阶段(200512152006115)。

按省人民政府要求,接受省人民政府对我市专项行动成果的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20%。各县、乡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政府的检查验收,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煤矿的,对非法违法煤矿和煤矿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法严惩,按规定给予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200611625日)

各级都要以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目标为标准进行回顾总结,严防出现反弹。要认真总结关闭非法矿井和整顿违法矿井的总体情况,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工作出色、收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存在问题的,要批评惩处。

市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项行动总结大会,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专项行动先进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中的先进单位,安排专项行动后继续保持对非法违法煤矿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严防出现反弹等事宜;研究部署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监察、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等工作。

五、指导与督查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煤矿煤矿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进度督查,将派出五个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督查和指导。政府督导组和部门工作组的任务是指导专项行动、纠正存在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有计划按步骤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所辖乡(镇)进行指导和督查。

六、情况报告与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可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的布置,各县市区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贯彻落实部署到位,并尽快将汇报材料报市安委办。

(二)建立旬报制度: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月3日、13日、23日,遇假期顺延,市政府督导组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向市旬报由市安委办接受。

(三)阶段报告制度:在每一个工作阶段结束时,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同时,市政府督导组要将各阶段的督导情况,总结上报市委办。各县市区及督导组向市上报的阶段总结由市安委办接受。

(四)特殊情况快报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工作简报制度: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专项行动的全面情况,适时编发专项行动简报。专项行动简报要报市政府、市安委办及有关部门。

七、宣传报道

全市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各级媒体报道专项行动情况。宣传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要充分运用当地的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节目,通过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扎实有效地搞好宣传报道工作。要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典型案例要明查暗访,追踪报道,及时曝光,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八、举报受理与核查

对非法违法煤矿的举报和受理,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受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工作原则,多办少转,直接办理。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529号)执行。

九、表彰奖励和惩处

对按时完成专项行动任务,经市核查验收合格,并且从现在起年底辖区内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分别列支。

主题词:煤矿管理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10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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