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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
一、外国人来中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1、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住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2、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或留宿人的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3、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民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4、长期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上述三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5、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二、港澳台居民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1、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2、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3、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4、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地(市)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根据吕秘发(98)49号文件精神。凡我区的各县市委,县市政府、地委各部委、署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在接待来我区进行各种活动的境外人员时,在境外人员到达之前应当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来宾人数、国籍、工作内容、停留时间、接待方式等内容,按有关规定协商做好涉外管理工作,地直单位接待境外人员须报告行署公安处出入境科。如有特殊情况未能率先通报时,必须在境外人员到达后24小时内报告公安出入管理部门。同时应根据其活动内容自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以防止涉外事(案)件的发生,对违反本通知精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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