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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申请因私出国,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在为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单位意见”应直接填写在申请人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情况需要时也可单独开具。“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儿童,提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四)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是否需要提交国外邀请函?
从2002年2月1日起,公民申请因私出国,不再要求提交国外邀请函,公安机关签发护照不再附发生境登记卡。
(五)公民申请办理因私护照的相片标准
相片为持证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相片背景颜色为白色,其它颜色不可。
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可。
相片人像规格要求:
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
头部宽度:21━━24毫米
头部长度:28━━33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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