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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手续和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纳税人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纳税人领购发票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纳税人第一次领购发票,凭上述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实行验旧购新,既携带《普通发票领购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上次所购买的全部或部分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无误后领购新的发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还应当场在销货单位栏加盖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印章。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