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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来源:   日期: 2005-12-08

发票的使用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购须发票的手续:

用票单位首次购领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摸,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领取并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征管人员审核确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凭其核发的《发票购领卡》在指定发票发售窗口购领发票。以后购领发票只凭《发票购领卡》。

发票违章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末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末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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