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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法的有规定

来源:   日期: 2005-12-08

申报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薄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末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保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法律责任二: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己扣、己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抗税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忍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造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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