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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访须知

    一、为了及时受理群众来访反映的事项,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我局设立四个接访窗口,具体为:接待一室负责接待应当由临县、方山县、兴县、岚县受理的信访事项;接待二室负责接待应当由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交城县受理的信访事项;接待三室负责接待应当由中阳县、交口县、石楼县受理的信访事项;接待四室负责接待应当由柳林县、文水县、市直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条例》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公共卫生。不得故意损坏接待大厅的玻璃、桌凳等物品,不得随地便溺、吐痰或乱涂乱画,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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