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畅通信访渠道,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吕梁市市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如下: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市级领导从二○○五年六月开始,每星期一到星期四轮流到市信访局接待信访人。星期五为涉法涉诉接待日(具体事宜由市政法委负责落实),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领导在信访接待日主要负责信访人的接待、劝返、分流、督办、协调和批示信访案件等工作。
三、市级领导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说明情况,交涉案县市区或市直部门调查落实或批转分管领导办理。
四、市级领导接待信访人,市信访局要有一名领导协助,并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必要时可通知涉案县市区或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带领熟悉业务政策或聘任律师一同参加接待。市公安局驻市委大院治安科和市管理局保卫科负责维持信访秩序。
五、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市级领导交办给涉案县市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后,涉案县市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按时、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受理、办理、复查、复核、处理、上报处理结果及上访人稳控等工作;同时在接受案件的三日内必须将县级包案领导、承办人、拟办结时间,一式五份报市信访局。
六、市级领导按照安排时间因故不能到市信访局接待信访人,由本人及其所在办公厅负责与其它市级领导协商对调,不能出现空档,不能指派非市级领导代替。被对调的市级领导接待信访人后,记入被对调领导的接待档案。
七、市级领导接待信访人的时间,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确定专人,每星期五以前分别向市信访局报回下周接待信访人的一名市级领导,具体接待时间由市信访局排好后,由各办公厅负责通知本单位的市级领导。
八、市级领导接待信访人逐日工作及相关资料,由市信访局负责及时整理存档。
九、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保证经常有市级领导接待信访人,要求每位市级领导到市信访局接待信访人全年不少于5天,除因病、因事长时间请假或长时间外出学习等特殊情况之外,接待信访人少于2天(含2天)的,年终责任制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少于1天的,年终责任制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