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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责权分明

来源:   日期: 2006-05-24

众所周知,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设立,并划清职能,为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财政部门在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同时,集中采购机构的合理设置也将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全国各地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认识。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这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设置,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实行本级管理,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存在领导或者指导关系。政府采购法分别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受理供应商投诉、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对财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做了规定,还要依法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在理顺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职责的同时,管理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的职责也要界定清楚。其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以预算编制机构为主,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提出预算编制要求,并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即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提出实施要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由资金管理机构,即国库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确定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的范围或者项目,对采购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责权分明,又互相作用,共同促进政府采购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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