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防空的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的任务是: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
、人防重点城市应组建哪些防空专业队?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4
、人防通信和警报的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是保障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畅通,迅速准确的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的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5
、人民防空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赔偿。
6
、人民防空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作了什么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范围和建筑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答:山西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五号令规定:
第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范围是:
(一)县级以上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筑;(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新建民用建筑。
第八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民用建筑;(二)基础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第九条
以下工程项目按不低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区、住宅小区、统建住宅;(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民用建筑;(三)单工程建筑项目总面积 7000 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单体工程建筑项目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150平方米修建防空地下室,另加室外出入口。
8
、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答:《关于落实〈山西省结合民有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部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
一、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规模和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批准可不建防空地下室的以及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并经补修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太原市、大同市(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地级市第平方米1800元;县级市每平方米1500元。
二、单体工程建筑项目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太原市、大同市(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缴纳40元;其他地级市每平方米缴纳35元;县级及县级市每平方米缴纳30元。
9
、违反《人民防空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人民防空法》第八章规定: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