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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 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 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 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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