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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2、《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7〕34号) 二、受理范围 1、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2、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培训和住房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4、其他有关争议。 三、申报材料 1、当事人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裁决,应提交《人才流动争议裁决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申请,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裁决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和作证日期; (4)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四、受理程序 1、发生人才流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地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争议事宜,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 的区、县人事局申请裁决。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以及重大、复杂的人才流动争议,可以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裁决。 2、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收到当事人申请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被申请人收到《人才流动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依据。 4、决定受理的,市或区、县人事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结果反馈 1、调解书或裁决书应送达当事人各方。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