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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矿山安全警察支队服务指南

来源:   日期: 2007-01-13

 

一、基本情况

吕梁市公安局矿山安全警察支队是根据我市矿山安全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编委以吕编字[2002]1226号文件批准于20021228正式成立,为正科级建制,现有8名民警,其中支队长、政委、副支队长各一名。

二、工作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矿山安全保卫工作对策,并指导监督落实;

(二)依法对全市矿山企业的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治安管理;

(三)依法对全市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储存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审查;

(四)依法对破坏矿山资源、设备、生产秩序、安全管理和侵害矿山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进行查处和打击;

(五)依法造成重大矿山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侦查;

(六)协助配合市、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矿山企业开展执法工作。

三、服务承诺:

(一)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三)热情接待前来办理报警、求助、咨询的群众,做到举止端正、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四)依法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做到行为规范、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不滥用职权、借故刁难。

(五)及时查处发生在矿山企业的各类重特大责任事故,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侦查。

(六)严格办案程序,严禁刑讯逼供、滥用警械、滥用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违法违规收取或处理保证金,违法扣押或追缴财物。

(七)实行警务公开制,做到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监督方式等所有能够公开的事项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办案程序:

(一)接到发生死亡一人以上责任事故类案件的举报、报告或通知后,立即向分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立即组织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抢险和救护工作,必要时实行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

(三)选派民警参加中央、省、市联合事故调查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完成联合事故调查组交办的任务。

(四)依法及时控制重点责任人员,防止其逃逸、自杀、毁灭证据、被围攻等情况的发生。

(五)临时冻结、封存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财产。

(六)对伤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确定伤亡原因和伤残等级。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的处理工作。

(七)迅速依法开展立侦查,查清事故原因和有关犯罪事实。

(八)办案结束后要写出侦查工作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交联合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并做好事故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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