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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二OO五年
月
日
说
明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委的执法依据共19件,其中:法律2件,行政法规5件,地方性法规2件,部门规章9件,省政府规章1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5类,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处罚61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7项。以下内容已在2006年月日经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 月 日
一、
行政执法主体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2、《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6条第1款
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27条
5、《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4条第1款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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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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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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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二、行政法规(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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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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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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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8.2 |
|
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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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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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8.10 |
三、地方性法规(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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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制定或者批准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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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条例 |
山西省人大
常委会 |
200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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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山西省人大
常委会 |
2006.1.1 |
四、部门规章(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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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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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
国家计委 |
1996.6.14 |
|
2 |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
国家计委 |
2001.6.18 |
|
3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暂行规定 |
国家计委等
七部委 |
2001.7.5 |
|
4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国家计委 |
2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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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计委 |
20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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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计委等
七部委 |
2003.5.1 |
|
7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改委等
八部委 |
20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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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4.9.15 |
|
9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4.10.9 |
五、地方政府规章(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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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 |
省政府 |
2005.9.5 |
三、行政执法共同依据目录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6、1、1)。
(二)行政法规。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1、25);2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8、1、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7、16)。
(三)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10、1)
(四)省政府规章。1、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4、1、1);2、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4、1、1);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9、1);4、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9、1)。
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5、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6、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8、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1、3、4、7、9、10、11、12、13、14各条略)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
(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执行。4、研究全省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对外开放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省借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使用方向,监督债务安全情况。5、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煤炭资金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省人民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负责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工作。6、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及相关政策,推进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工业总体发展规划和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7、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重要工业品和原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管理;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1、3、8、9、10、11各条略)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
五、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1991年7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发布)六、对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交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级计委代发),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经委审核的计划,由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领取投资许可证后,工程才准许用款(交税用款除外)和施工(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见附件)。
2、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
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招标方案核准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二)行政征收(1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11条
(三)行政确认(2项)
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确认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10条
2、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四)行政处罚(61项)
1、
警告(12项)
(1)违反《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54条
(2)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专家库中有违法行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5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4)自行招标自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12条
(5)招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或泄露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第1款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第1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6条第1款
(7)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好处、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评审、中标人推荐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7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4条
(8)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2条
(9)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3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8条
(10)招标人不确定中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第2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第1款
(11)招标人未按规定期限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
(12)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
2、罚款(30项)
(1)违反《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54条
(2)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60条第1款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8条
(4)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3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7)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9)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1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第1款
(10)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