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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监察委员会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一、执法主体
(一)执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监察委员会
1、授权性执法主要依据。
2、职权性执法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目录
吕梁市监察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2)件
1、法律(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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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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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全国人大 |
1997.5.9 |
2、行政法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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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4.10.1 |
(二)共同执法依据
1、法律(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2、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10.1)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无)
(二)行政征收(无)
(三)行政收费(无)
(四)行政给付(无)
(五)行政确认(无)
(六)行政裁决(无)
(七)行政处罚(主要有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八)行政强制措施(无)
(九)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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