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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经济委员会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二○○六年八月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吕政办发〔2005210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委组织有关人员有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67月底,我委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31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4件,地方性法规2件,地方政府规章1件,部门规章5件,承办执法依据1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2类,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6项。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职能

吕梁市经济委员会是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铁路、交通、电力、通讯、邮电生产经济营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生产要素的协调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6、《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批,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

7、《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8、《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业执法依据

1、法律(4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煤炭法

全国人大

1996.1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

1998.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主席令60

1996.4.1

 

2、行政法规(4件)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5

1993.11.1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令第196

1996.9.1

3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国发

200420

2004.7.16

4

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国发

200540

2005.12.2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

2004.11.27

2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

2005.9.1

 

4、地方政府规章(1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181号令

2005.9.5

5、部门规章(5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国经贸投资字

1999886

1999.9.10

2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经贸资源

1998716

1998.11.5

3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国家商务部等

七部委

2004.3.29

4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5.1.27

5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

40号令

2005.12.2

6、承办执法依据(1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弄墙体材料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

1997.7.1

 

(二)共同行法依据(14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7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8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2.212

9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