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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讨论稿)
二OO六年 月 日
说
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吕政办发[2005]210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6年6月底,我局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49件,其中:法律12件,行政法规14件,地方性法规3件,部门规章9件,省政府规章11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8类,其中:行政许可12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结付1项,行政确认8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处罚61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6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年 月
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00六 月 日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二)委托执法机构
吕梁市煤炭纠察支队
吕梁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执法主体依据
1、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7)《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8)《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3)《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
(1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15)《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6)《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17)《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省、地(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1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讯、电子)、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方法》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4)《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25)《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第十九条“为保证全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工业的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运用计划、财政、金融信息发布等手段,引导煤炭生产、建设和消费,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并负责组织各类煤炭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政策实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搞好产、运、销衔接,优化销售结构,扩大电煤和洗精煤产、销量。做好全省煤炭调运的统一协调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保证全国重点煤炭供应。”
(27)《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委托执法机构依据
(1)《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煤炭纠察机构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34件)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目录(34件)
1、法律(
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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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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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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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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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11月1日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6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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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年4月1日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2月26日 |
2、行政法规(
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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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4年12月20日 |
|
2 |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4年12月20日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4年3月26日 |
|
4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2月1日 |
|
5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月30日 |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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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3月1日 |
|
8 |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2005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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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年7月26日 |
|
10 |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
国务院 |
2000年3月4日 |
3、地方性法规(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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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制定或批准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
2001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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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
1998年9月29日 |
4、部门规章(
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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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章(或文件)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5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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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1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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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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