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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
(一)职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水利局
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①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③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④管理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和物资;
⑤监测、预报水土流失情况;
⑥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经济技术合作和人才培训,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和先进经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5、《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①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②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③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④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⑤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⑥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7、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渔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
②为促进渔业生产和水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服务;
③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⑤维护渔业生产经营秩序,处理渔业纠纷;
⑥协同农业部门监督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做好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的防疫检疫工作;
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水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⑧发放捕捞许可证;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二)授权性执法主体
1、吕梁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授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行署和省辖市设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宜。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受上一级水资源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水资源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令、政令和行政法规。
(二)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草拟有关本省水资源的地方法规。
(三)组织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当地水资源供需平衡和各阶段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编制和审查当地区域性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五)对当地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协调和解决用水矛盾。
(六)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七)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奖励节约,惩处浪费。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吕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授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3、吕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授权性执法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吕梁市水政监察支队
委托依据:
《水政监察工程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执法依据
吕梁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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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
律 名 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 |
1988.7.1(2002.8.2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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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 |
1991.6.29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大 |
1998.1.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大 |
1986.7.1 |
二、行政法规(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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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国务院 |
2005.7.26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6.10 |
|
3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3.22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8.1 |
|
5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6.3 |
|
6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29 |
三、地方性法规(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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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制定或者批准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
山西省人大 |
1994.10.1 |
|
2 |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山西省人大 |
1982.10.29 |
|
3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山西省人大 |
1994.7.21 |
|
4 |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
山西省人大 |
1991.1.1 |
|
5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山西省人大 |
1997.5.27 |
|
6 |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
山西省人大 |
1998.1.1 |
四、部门规章(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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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1997.12.26 |
|
2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2005.6.22 |
|
3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1996.7.29 |
|
4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0.1.31 |
|
5 |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
水利部 |
1994.6.9 |
|
6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
水利部 |
1995.1.1 |
|
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5.5.30 |
|
8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水利部 |
2004.10.21 |
|
9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2.1.1 |
|
10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水利部 |
2003.5.1 |
|
11 |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
水利部 |
2005.5.7 |
|
12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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