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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交通征费稽查分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说 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吕政办发[2005]210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制政府,我分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止2006年5月底,我分局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8
件,其中:法律1件;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3 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4类,其中:行政行为1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2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年月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
执法主体
(一)
授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交通征费稽查分局
(二)
执法主体依据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
行政执法依据
(一)
专业执法依据(8件)
1、法律(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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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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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1998.1.1 |
2、行政法规(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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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1.1 |
|
2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 |
|
3 |
山西省管理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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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
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2006.5.1 |
3、部门规章(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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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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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物价局 |
199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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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1994.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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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西省公路车辆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2005.7.1 |
(二)共同执法依据(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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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1 |
中华人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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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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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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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6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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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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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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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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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山西省执法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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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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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4、
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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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相关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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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西省车辆养路附加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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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文件 |
19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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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省公路货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文件 |
19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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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西省铁路道口车辆安全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经贸委、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文件 |
1995年度执行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机动车养路费缴(免)费和停征登记
法律依据: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七条:养路费征收管理实行缴(免)费和停征费登记制度。
缴费义务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缴(免)费或者停征登记。
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二)行政征收(4项)
征收种类:
1、
公路养路费;
2、
货运补偿费;
3、
车辆通行费;
4、
铁路道口车辆
执法依据:
1、《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第十条
第一款: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4、《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通行费收取管理工作,可以决定由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款: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收取管理工作。
5、《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地(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路交通规费是指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的用于公路建设、养护的专项费用。
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公路和桥梁、隧道、渡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四条:公路交通规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中管理,具体征收稽查工作由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征收、减免或免征。
第三十五条:凡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并随车携带缴、免费凭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实行编牌定号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在公路上、车辆停放场所及经营场所对车辆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
6、《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养路费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吨位计征。
国家未统一核定吨位的机动车,由省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核定吨位。
摩托车按辆征收。
第十四条:养路费征收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养路费按月份征收。缴费起征日至当月底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日征收。
缴费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养路费的,经省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缴纳或者停缴费月(日)数×征收比例。
第十七条: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缴纳或者停缴养路费:
(一)已禽牌证上路行驶的,自领取之日起缴纳:
(二)未领取牌证上路行驶的,自购车之日起缴纳;
(三)已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停缴:
(四)已办理机动车停证登记的,自停征登记的次月起停缴;
(五)本省籍机动车调驻外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自第3个自然月起停缴;外省籍机动车调驻 本省3个月自然以上的,自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