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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管理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
执法主体:
授权性执法主体:
吕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业执法依据目录:
1、
行政法规(共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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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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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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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1.1)。
(二)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1.25);
2、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8.1.1)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7.9)。
(三)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执法条例(2001.10.1)
(四)省政府规章
1、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4.1.1);
2、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4.1.1);
3、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9.1);
4、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9.1)。
三、
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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